作者: 文杰 來源: 牡丹晚報 發表時間: 2020-09-22 10:18
中國菏澤網消息(記者 文杰) 剛剛發布的《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辦法》中要求,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對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